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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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中,记者看到,前一日反映问题的讨薪人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经坐到了调解室里,适时有个口音明显的人插话:“大家放心,只要核算好,一分钱也不会少你们的,我们这么多部门的人都在,就是为了让大家尽快拿上钱回家过年。”这是104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詹旭曦的声音。“这里的每间调解室都是詹主任的‘第二办公室’。”提起詹旭曦,104团司法所所长马晓军对记者说。《》